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阅读:  日期:2020-07-10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9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2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将“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不含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等五项省级事权委托各市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期3年。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不宜委托实施的,及时收回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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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南自贸港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