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阅读:  日期:2009-08-31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9-00011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9-08-31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汇综发[2009]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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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