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阅读:  日期:2015-03-24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5-00101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5-03-24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15]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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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