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阅读:  日期:1997-10-10


  • 索  引  号:
    000014453-1997-00006
  • 分       类:
    通知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1997-10-10
  • 名       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 文       号:
    (97)汇管函字第258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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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