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阅读:  日期:2005-10-28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5-00104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5-10-2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05〕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现将推广安排和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中资银行总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二、其他中资银行总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债数据方式维持不变。

  四、银行自使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后,实行每日逐笔报送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签约的外债和发生变动的外债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远期信用证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

  六、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返回首页

声明: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