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阅读:  日期:2020-08-31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0-00677
  • 分       类: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8-31
  • 名       称: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20〕14号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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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