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阅读:  日期:2023-03-24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3-00208
  • 分       类:
    通知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4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返回首页

声明: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